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4月起開始輔導

 

撰文:TeSA數位內容小小編,勞資時事也要略懂略懂

為落實周休二日、將低工時、避免過勞,《勞動基準法》今日(17)預告,除了勞動部網站首頁建置專區,提供「特別休假試算系統」及「加班費試算系統」以供查詢,未來將召開勞動基準諮詢會,針對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行業,協助業者適用彈性工時規定。

針對特休補發工資一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特休發給工資應按照勞工未休畢的特休日數,發給 1 倍工資。舉例來說勞工月薪為新台幣 3 萬 6,000 元,日薪為 1,200 元,其有 5 日特休未休,其結清後可以領到的金額為 6,000 元」而修正草案中除了特休工資計算外,針對出勤紀錄方式、童工不同酬等狀態,都有若干更明確的補充。

在工資明細部分,要求僱主應告知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包括工資總額、各項目給付金額、扣除項目金額、實際發給金額,可以書面、電子資料等型式提供。

草案於今日預告,共計修正16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雇主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內容及方式,以確明勞雇雙方權利義務。

二、明定特別休假給假期間、年度終結發給未休工資之時間點及未休工資之計算方式:

(一)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30日內,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

(二)勞工依法取得之特別休假,勞雇雙方得協商以到職日起算之周年制、曆年制或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給假。

(三)於勞雇雙方所約定給假期間之年度終結期日或契約終止時、雇主應按未休日數,發給1倍工資。按月計酬勞工之1日工資,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換算。

(四)因年度終結而未休之工資,雇主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因契約終止而未休之工資,雇主應於契約終止日或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

三、雇主如使勞工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外或休息日工作,屬於延長工作時間。

四、出勤紀錄之記載方式包括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五、明定國定假日適逢例假或休息日,應予勞工補假,保障國定假日權益。配合勞工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一致之規範,刪除現行條文第23條。

六、明定本法第39條所定雇主使勞工於休假日工作之情形,係指於第37條之休假及第38條之特別休假工作。

七、刪除童工之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70%之規定,落實同工同酬原則,使童工併受基本工資規定之保障。

八、配合本法第74條第4項新增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接獲申訴後處理期間等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48條。

九、有關禁止雇主對於申訴勞工所為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處分等規定,已提升至本法第74條第2項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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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A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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