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知道的多層次傳銷與相關法規

作者介紹:

本文作者是梁維珊律師,目前為成鼎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之前任職於永豐金控及永豐銀行,擔任法令遵循處律師一職,任內負責各類金融爭議的案件。成鼎律師事務所之服務範圍,涵蓋商標、醫療、家事與刑事等訴訟領域。梁律師目前在事務所內,主要負責處理商標及刑事類型之案件。

多層次傳銷在法律上是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所以多層次傳銷可視為是一種商業模式,而這種商業模式在臺灣,依法必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報備,應報備的條件包含: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基本資料及營業所。

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

三、擬與傳銷商簽定之參加契約內容。

四、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及來源。

五、其他法規定有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推廣或銷售之規定者,其行銷方式合於該法規或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

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在這種類型的商業模式中,通常會獲利最多者,通常是第一位引進某種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需要注意的是,引進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在我國法令下仍視為前項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既然如此,就必須事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進行報備。

不論是國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或是引進外國傳直銷事業者,依我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規定,都要檢附上述文件進行報備,如果未進行報備就直接在市場上進行多層次傳銷者,依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

除此之外,如果多層次傳銷事業本身營業項目為我國法律管制項目者,依法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最近比較知名的,就是「旅遊直銷」的案例。針對這個案例,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6條規定,經營旅行業者(包括招攬、行銷、銷售旅遊行程及相關商品等),應向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又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2條第2項規定,非旅行業從業人員執行旅行業業務者,視同非法經營旅行業務。

由於多層次傳銷係透過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模式運作,即便民眾加入者係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旅行業者,但因民眾本身並非旅行業從業人員,從事招攬、行銷、銷售旅遊行程及商品等旅行業業務,亦涉及違反『發展觀光條例』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務之規定。」簡單來說,就是如果要以多層次傳銷方式經營旅行業,依法必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同時也要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旅行業執照,至少具備這些資格後,才能算是合法的多層次傳銷事業。

所以說,創業除了要懂得金流與相關的know how之外,法律概念可是一點都不能少,才不會白做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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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Vista 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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