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櫝還珠,還是買珠送櫝:淺論公平交易法有關提供贈品、贈獎之規範

作者介紹:

本文作者是梁維珊律師,目前為成鼎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之前任職於永豐金控及永豐銀行,擔任法令遵循處律師一職,任內負責各類金融爭議的案件。成鼎律師事務所之服務範圍,涵蓋商標、醫療、家事與刑事等訴訟領域。梁律師目前在事務所內,主要負責處理商標及刑事類型之案件。

今天來跟各位介紹,在「買櫝還珠」的故事背後,創業者,你該如何合法的吸引消費者目光?

《韓非子·外儲說左上》:「楚人有賣其珠于鄭者,為木蘭之櫃,熏以桂椒,綴以珠玉,飾以玫瑰,輯以羽翠。鄭人買其櫝而還其珠。」

《韓非子》裡有講過一個「買櫝還珠」的故事,簡單來說就是楚國商人原本要到鄭國銷售他的珍珠,但為了提升商品價格及引起注意,便請工匠製作了非常精美的工藝等級的木盒子。該盒子上甚至有珠寶裝飾,然後楚國商人再把珍珠裝在盒子裡,有位鄭國人看了東西很喜歡,跟這位楚國商人買了這一套珠寶,之後卻退掉珍珠給楚國商人,只取走工藝等級木盒子的故事。故事很簡單,卻發人深省,寓意是要我們做事別本末倒置。

除此之外,你看到什麼了嗎?就以這個精美的工藝等級的木盒子來說,楚國商人其實算是半買半相送的,消費者只要跟他購買珍珠,他就送這個價值可能真的遠高於珍珠的木盒工藝品,成功的吸引到消費者的目光。在我國公平交易法第23條有這樣的規定:「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第一項)。前項贈品、贈獎之範圍、不當提供之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所以,怎麼送贈品才不至於踩到法律紅線,成了一門創業者要以贈品吸引消費者目光前的法律入門磚。

什麼樣的情形下,才能避免踩到公平交易法第23條的紅線呢?我國在104年3月19日所通過的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規範的相當清楚。

以欲銷售的商品來說,事業銷售商品或服務附送贈品,其贈品價值上限為:一、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上者,為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二、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為新臺幣五十元。

那如果是贈獎的話,依法事業辦理贈獎,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如下:一、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三十億元以上者,為新臺幣六億元。二、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七億五千萬元,未滿新臺幣三十億元者,為銷售金額的五分之一。三、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七億五千萬元以下者,為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贈獎的部分還要特別注意,最大獎項之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

另外,創業者如果單純提供免費試吃、試用或是商品本商價格折扣、促銷之行為,不列入前條贈品、贈獎之適用範圍,依法不會踩到通平交易法第23條的紅線,這些情形包含:一、免費試吃、試用,及其他不以交易為要件之促銷行為。二、同類商品或服務本身之價格折扣促銷行為。三、同類商品或服務之數量折扣行為。四、不同商品或服務組合銷售之套餐優惠促銷行為。

踩到公平交易法第23條的紅線,在罰則上可能遭主管機關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所以說,「買櫝還珠」的故事背後,其實是買珠送櫝。這樣的銷售方式自古皆然,創業者在用這類方式吸引消費者目光時,請特別小心紅線在那裡?才能安心創業,開心賺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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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特色圖片來源:pixabay

★ 責任編輯:Vista 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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