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削價競爭」:你,踩到法律紅線了嗎?

作者介紹:

本文作者是梁維珊律師,目前為成鼎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之前任職於永豐金控及永豐銀行,擔任法令遵循處律師一職,任內負責各類金融爭議的案件。成鼎律師事務所之服務範圍,涵蓋商標、醫療、家事與刑事等訴訟領域。梁律師目前在事務所內,主要負責處理商標及刑事類型之案件。

想必各位創業者,不論是提供商品或服務為主要業務來源的,在市場上最害怕的就是削價競爭。尤其如果是提供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的大公司,居然也採取恐怖的紅海策略,瘋狂的削價競爭,這對甫創業的微型公司來說,不啻是在以紅海戰術,消滅年輕同業。其實最終目的就是讓消費者誤以為佔到便宜,到最後這項商品或服務,被大公司壟斷,未來消費者反而沒有選擇空間。所以,我國對於「削價競爭」一事,其實是有法律規範的。

依照我國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所謂的「利誘」,係指事業不以價格、品質、服務爭取顧客,而利用射倖、暴利心理,以利益影響顧客對商品服務正常之選擇,誘使顧客與自己交易的行為。準此,單純之價格競爭,尚且未構成利誘行為,惟事業若挾其市場力量,以遠偏離合理市價之價格,甚至不計成本之傾銷行為,藉以打擊或消滅競爭者,則仍可能構成利誘行為。

舉例來說,某項服務在業界,合理的年度費用為新台幣六千元,A公司為同業業界大公司,市占率將近同業之二成,A公司對外表示其將繼續提供相同的服務,惟年度費用為新台幣一百元。六千元與一百元的年度價差相當大,而且如果A公司提供的服務,如與一般業界提供的服務內容及範圍相同,則相關消費者肯定會在短時間內與其他業者解除契約,改向A公司簽約,足見A公司以低價利誘其他同業之客戶為手段,其目的在打擊其他同業,又因A公司在市場占有率將近兩成,具有相當之市場影響力。A公司所採取的競爭手段,本身即具可非難性,對競爭者顯失公平,已構成妨礙公平競爭之虞之行為。

違反前述規定的效果,主管機關可以對違反之事業公司,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所以說,同業競爭應該是大家一起向上提升,而不是向下沉淪。任何的商品或服務都是有價的,人人都想以最低價格或者最好免費來取得商品或服務,這樣的市場怎麼會再進步?誰又願意再努力讓商品升級,或強化服務內容呢? 謹以本文和大家分享,對於想殺出一片紅海,並寄望以削價政策消滅同業的業者。

你,看懂法律了嗎?

 

★ 延伸閱讀:買櫝還珠,還是買珠送櫝:淺論公平交易法有關提供贈品、贈獎之規範

★ 本文特色圖片來源:pixabay

★ 責任編輯:Vista 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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