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翻群機器人」秒殺LINE群組案,看電商產業未來可能面臨的妨害電腦使用犯罪問題

作者介紹:

本文作者是梁維珊律師,目前為成鼎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之前任職於永豐金控及永豐銀行,擔任法令遵循處律師一職,任內負責各類金融爭議的案件。成鼎律師事務所之服務範圍,涵蓋商標、醫療、家事與刑事等訴訟領域。梁律師目前在事務所內,主要負責處理商標及刑事類型之案件。

根據蘋果日報的報導,新北市一名年約13歲的少女,利用「翻群機器人」程式,解散了一個有上百名成員的LINE網購群組,遭群組設立人提出刑事告訴,被依妨害電腦使用罪函送。

電商使用各種媒介進行行銷,誠然已經不是新鮮話題,但卻有愈來愈多的軟體,是設計用來破壞甚至解散電商創業者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人脈網路。LINE群組不會是第一個被挑戰的,不久的未來,也許會有軟體或程式解散我們在臉書(Facebook)所成立的粉絲專頁,甚至可能癱瘓我們自己辛苦設立的官網。屆時,電商產業的夥伴們應如何捍衛自己的權益呢?

先來看看刑法第359條的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最高法院在判決中表示,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權源或正當事由;而「取得」則為透過電腦等科技之使用,將他人電磁紀錄移轉為自己所有;另「變更」乃更動他人電磁紀錄原本之內容。所稱致生損害,自須因行為人之無故取得電磁紀錄,而使權利人受有現實之具體損害,始得謂之。

所以,當您的電子行銷網絡遭到不明人士(這邊我們簡稱駭客)攻擊,且因為駭客的行為,造成您的具體損害時,雖然當時可能不知道這位駭客是誰,但您還是可以先向警察局申告駭客的犯罪事實並表明提告的意思,讓電信警察來抓這位駭客。當然,這是有所侷限的,駭客如果不在臺灣,這就成了刑法的沙漠地帶;一旦駭客被發現在臺灣,就像新聞所指的這位使用「翻群機器人」軟體的少女一樣,是有被檢察官以妨害電腦使用罪起訴而留下前科的風險。

隨著電商產業的高速發展,難免會有樹大招風的情形,除了向駭客宣戰外,基於「以和為貴」生意才能長久的立場,還是建議各位電商夥伴在拉朋友或陌生客戶進入各種興趣群組之前,還是先禮貌性的打聲招呼,才更能凸顯各位的高EQ與SQ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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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特色圖片來源:pixabay

★ 責任編輯:Vista 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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