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出智財權侵害警告信之前,你有做到這些步驟嗎?

作者介紹:

本文作者是吳挺絹律師,國立臺北大學財經法學碩士,目前為明恩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北市、新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團委員。曾任職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擔任財富管理處律師一職,負責金融消費糾紛、勞資糾紛及個人資料保護法、FATCA等企業法令遵循事項。明恩法律事務所透過與會計師、地政士等產業合作,服務範圍涵蓋商事、刑民事、與遺囑信託規劃等領域。

現在許多業者對於運用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來作為保障自己權益並排除他人競爭的工具,已經愈來愈有概念。

因為這些相關法規都賦予權利人一定程度的排他效力,例如:

  1. 商標法第35條第2項規定:「除本法第36條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應經商標權人之同意: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2. 專利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同法第136條第1項規定:「設計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設計或近似該設計之權。」
  3. 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因此,當業者發現自己的智慧財產權可能被他人侵害的時候,當然必須起身而行捍衛自己的權利,也捍衛自己的市場地位。

在委任律師提起訴訟主張權益之前,常見的一個方式是業者會找律師發律師函警告,甚至登報發廣告啟事,以達到要求侵權廠商和該廠商的下游廠商(例如:經銷商)停止販售或製造商品,甚至也讓消費者停止購買侵權商品之目的。

可是,這個時候真的可以直接發律師函或其他警告信嗎?

實務上曾有些廠商因為發這樣的登報廣告或律師函,而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違反公平法,而處分需繳行政罰鍰的案例!

常見違反的規定如公平法第20條第1、3款:「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然而公平法第45條亦規定:「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因此,公平會為讓業者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能有規則可以參考以避免踩到公平法的線,公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讓大家遵循。

該原則第3、4點規定,業者在發出警告函之前,必須先踐行的程序:

第3點:「事業踐行下列確認權利受侵害程序之一,始發警告函者,為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一)經法院一審判決確屬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受侵害者。(二)經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調解認定確屬著作權受侵害者。(三)將可能侵害專利權之標的物送請專業機構鑑定,取得鑑定報告,且發函前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者。事業未踐行第一項第三款後段排除侵害通知,但已事先採取權利救濟程序,或已盡合理可能之注意義務,或通知已屬客觀不能,或有具體事證足認應受通知人已知悉侵權爭議之情形,視為已踐行排除侵害通知之程序。」

第3點包含「先行確認」與「先行通知」程序,只要在發警告函之前有遵守這樣的流程,就會被認定為屬於公平法第45條的「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就不會違反公平法!

但是,有些業者可能覺得第3點的方式太緩不濟急,這時侯還可以透過第4點的方式!

第4點:「事業踐行下列確認權利受侵害程序,且無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違法情形,始發警告函者,為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一)發函前已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二)於警告函內敘明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明確內容、範圍,及受侵害之具體事實(例如系爭權利於何時、何地、如何製造、使用、販賣或進口等),使受信者足以知悉系爭權利可能受有侵害之事實。事業未踐行前項第一款排除侵害通知,但已事先採取權利救濟程序,或已盡合理可能之注意義務,或前項通知已屬客觀不能,或有具體事證足認應受通知人已知悉侵權爭議之情形,視為已踐行排除侵害通知之程序。」

但第4點畢竟踐行的「先行確認」程序沒有第3點嚴謹,因此,若有人提出警告函違法的檢舉,公平會還是會依個案判斷有無違反「公平法第20條、第21條、第24條、第25條規定」的違法情形,經公平會檢視後都沒有問題,才能安全過關,算是公平法第45條的「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喔!

結語:

公平法為確保業者之間的公平競爭,以維護交易秩序,會介入智慧財產權利人保障自己權益的書面甚至口頭警告行為!而公平會判斷的重點在於權利人的行為是否屬於「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只要有踐行完整「先行確認與先行通知」程序,再發警告函,就屬於符合公平法的合法行為。各位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務必要留意,以免不小心觸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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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特色圖片來源:pixabay

★ 責任編輯:Vista 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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