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著作權:從五個基本概念開始

作者介紹:

本文作者是吳挺絹律師,國立臺北大學財經法學碩士,目前為明恩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北市、新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團委員。曾任職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擔任財富管理處律師一職,負責金融消費糾紛、勞資糾紛及個人資料保護法、FATCA等企業法令遵循事項。明恩法律事務所透過與會計師、地政士等產業合作,服務範圍涵蓋商事、刑民事、與遺囑信託規劃等領域。

相較於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在我們生活中更常會遇到的其實是「著作權」!

而著作權的侵害,涉及的不只是民事賠償責任,甚至還可能吃上刑事官司,因此對於「著作權」,我們要有基本的認識才好。

最近我有位做手工飾品的法顧客戶,某天她去向廠商(一樣有做飾品)批材料零件時,手上配戴著自己還未上架的手鍊作品,廠商見到還誇讚漂亮並順手就用手機拍了張作品的照片。當下我的客戶沒想太多,還很高興自己的創作受到喜愛!

沒想到,幾天後客戶在瀏覽廠商網站的「新作品照片集」中,竟然看到有一個和自己當天戴去的飾品,長得極其相似的作品!

問題來了,請問廠商有無侵害到原作者的著作權?

在判斷這個問題之前,我們要先有幾個基本概念:

一、著作權需要「登記」才能受保護嗎?

著作權法第10條本文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著作權的保護,不需要經過登記或註冊才能取得 。

二、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還是其中的「觀念創意」呢?

著作權法第10-1條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因此,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如果剛好有不同的作者,各自獨立的用同樣的概念,創作出相同或相似內容的著作,那麼兩個著作都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

三、「接觸」原則!

實務上要證明被告直接接觸過原告的著作,沒有那麼容易。因此,只要能證明依社會通常情況判斷,可認為被告有合理的機會或可能看過、聽過著作權人的作品(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314號判決意旨參照)即可。

例如:原告的文章已經發表在網路上、消費者已經可以在市場上買到原告的作品;或是原告的作品已經具備相當的知名度、已有做相當程度的廣告。

四、兩個作品之間是否符合「實質近似要件」?

以「語文著作」為例,法院通常會以「質與量比對分析法」判斷:涉及抄襲的是否是原著作的重要部分且占原著作的比例達一定程度?

對「圖形、美術、攝影、視聽……等具有美感性或藝術性著作」而言,多用「整體觀念與感覺分析法」判斷。

五、是否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

著作權法第44~63條,有合理使用的特別規定。在不符合前述規定時,可以用第65條,審酌一切情狀,尤其應注意下列事項,以作為判斷的基準:

  1.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 著作之性質。
  3.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回到案例討論:

客戶的手鍊作品,裡面有用到蓮藕銀飾、花瓣銀飾、珍珠以及粉晶…等元素組成。而手鍊是屬於美術著作,其中被著作權保護的並不是把蓮藕或花瓣銀飾用在手鍊上的「觀念」。而是如何把蓮藕銀飾……等元素,運用組合在一個作品中的「表達」,而可以用「整體觀念及感覺分析法」來觀察:兩個作品呈現的顏色、形態……等美感或藝術性表現,是否具類似的風格判斷!

 

★ 延伸閱讀:寄出智財權侵害警告信之前,你有做到這些步驟嗎?

★ 本文特色圖片來源:pixabay

★ 責任編輯:Vista 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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