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錯了? 從「布里王子の麵包廚房」事件延伸出的3個法律小常識。

作者介紹:

本文作者為智由博集,於2014年12月上線,期望以白話與生動的描述,取代生硬的法條式陳述,輕鬆看待智慧財產權與法律的時事與動態,並將智財權與法律的有效資訊,分享給需要攻擊力及保護力的每個企業,或許哪一天,它能適時的提醒你,彎起手肘防護,使出快腳攻擊。 感謝授權TeSA轉貼分享,特此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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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主張其商標權受侵害的新聞,我分享一下淺見供大家參考。
這個新聞其實點出了以下三件事:
一、 商標權「權利耗盡原則」究竟是什麼?
根據現行商標法的規定(§36II):「附有註冊商標之物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白話講就是這個附有商標的商品在流通時,如果是商標權人自己同意(自己在賣)、或是得到其同意的人(例如經銷商在販售),那麼消費者在買了之後,商標權人自然不能再說消費者侵害了其商標權。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假設某電器賣場合法經銷Dyson的吹風機販售,某消費者A在該賣場購買了該吹風機,原廠Dyson不能向該消費者主張商標權被侵害,因為在消費者購買該吹風機的交易完成時,有關附於這部吹風機的「商標權」已經耗盡(為了便易解讀,你可以把它想像成歸零)。
而這裡要特別分清楚一件事,商標權的「權利耗盡」指的是附著於這個單一產品上的商標權,在消費者完成交易的這個時間點,已經耗盡,而非一併將「商標權」授權或移轉給消費者;這和物權的「權利移轉」是完全不同的情況,千萬別混淆;一般消費者花錢買到產品,是只買到產品的實體之「物權」,而附著於該商品的「商標權」已經耗盡(「專利權」亦同)。
又,物權的概念是因為這個產品的權利人擁有其「物權」,所以可以自由處分這個產品,例如我買了一台車,我可以任意的將它借給我朋友、賣掉、或報廢,但「商標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不同於物權的概念,「智慧財產權」的移轉,只能經由「轉讓」,而且轉讓的標的就是「智慧財產權」本身,無關實體產品,例如:A將其完成註冊的「商標權」轉讓給B,那麼B才有權利去使用該「商標權」。
換句話說,如果某消費者在賣場買了一個附有商標註冊的產品,在交易完成時,該消費者取得是該產品的物權,消費者可任意處置該產品,但附著於該產品的「商標權」已歸零(不是移轉),所以消費者是無權應用該「商標權」的。
再舉個例子,我在出國旅遊時,於outlet購買了五雙原廠的NIKE球鞋,回台後,再將其上架到yahoo的賣場販售,我該如何進行才不會侵害NIKE的智慧財產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
1.在文案的陳述上,如果只是合理的文字說明,例如:「NIKE的球鞋出售,尺寸….、顏色…..、售價….」,基本上不會侵害NIKE的商標權,切記,不要自己再畫一個勾勾貼在賣場,也不要去NIKE的官網直接下載其LOGO轉貼於自己的賣場上。
2.勿自官網下載其照片上傳到自己的賣場上,這個產品雖然是正貨,合法購得,但請了解我在前述說的,你取得的是這雙球鞋的「物權」,而其官網的照片內容雖然對應到這個產品,但該照片的「著作財產權」是NIKE所享有,如果未經NIKE而自行下載使用,會侵犯NIKE的著作財產權(重製權)。
3.假設該產品所使用的結構、或製成的技術手段受專利權保護,例如鞋子的氣墊結構是受「專利權」保護,但由於我是購入真品,並非自己去製造那個氣墊,所以不會有侵害「專利權」的問題。


二、 什麼樣的情況下會侵害商標權?(請參閱「圖表」)


會侵害「商標權」的情況主要有以下三種(請橫向參照表列):
1.相同商品/服務類別+相同於註冊商標>>>>侵權成立
例如:
A賣球鞋,該球鞋並附有A所完成之註冊商標「xyz」;
B自產球鞋,在其球鞋上也使用「xyz」作為其品牌或商標。
結論:B侵害A之商標權。
2.類似商品/服務類別+相同於註冊商標>>>>侵權成立
例如:
A賣衣服,該衣服並附有A所完成之註冊商標「xyz」;
B賣褲子及帽子,且該褲子及帽子也使用「xyz」作為其品牌或商標。
結論:B侵害A之商標權(褲子、帽子與衣服同屬商標指定商品/服務分類之第25類)
3.相同產品/服務類別+近似於註冊商標>>>>侵權成立
例如:
A賣球鞋,該球鞋並附有A所完成之註冊商標「xyz」;
B自產球鞋,在其球鞋上使用「xyz+」作為其品牌或商標。 結論:B侵害A之商標權。(「xyz+」與「xyz」構成近似,容易造成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的情況)


心得小結:
而在此新聞事件中,其實與上述這幾種情形均無關,因為該消費者所購得的是真品(即「布里王子の麵包廚房」提供),而既然是真品,在交易完成時,該商標權即屬「權利耗盡」,所以應是無關「商標權」的爭議。

三、 所以原告該主張的是?
根據新聞報導所述:「…..便抓取店家商品照片當配圖,上蝦皮拍賣轉售….」,假設這段描述為真,那麼該名消費者即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可能性。
經筆者連結至「布里王子の麵包廚房」,查看其登載於官網上的產品照片,看起來都是經過特別拍攝,如內容來源無問題,那些照片(「著作」)應該都具備有其「創作性」。
本案中的照片屬於攝影著作,如其確實具備「創作性」,則照片在創作完成後,即受著作權之保護。


所以,大概是綜合了以上的看法,「布里王子の麵包廚房」當初若以「侵害著作權」提出訴訟或許更為適當。至於為什麼沒有,原告反而是以「商標權受侵害」提出訟訴,或許有另外考量我們不得而知。
以上內容僅提供給大家作為參考,如有不周延或需修訂補充之處,歡迎指教與交流。謝謝。

★ 本文特色圖片來源:pixabay

★ 責任編輯:A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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