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課稅新制問題多!詳情請看 Facebook 稅務說明書

本文作者黃俊棠,國立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系(哈哈),雙修財金企管,輔系專利法律,六年數位廣告商財務經理,一年海外創投專業經理人,十五年電影文學表演藝術愛好者,三十年老台北人,三十年老來放的靈魂。原文發表於作者臉書網誌,感謝授權 TeSA刊登上稿。

有鑑於台灣政府在今年初發布的解釋令,余宛如、郭正亮兩位委員與台灣品牌暨跨境電子商務協會,積極地在為台灣電商業者爭取權益,但仍有許多業者不甚了解,我特別撰寫一份 Facebook 稅務說明書,供大家參考。

首先,這門遊戲你玩不過政府,所以有些功課你必須自己做或找人問,這樣一來我不用花太多時間對牛彈琴,如果你擔心自己似懂非懂,可以先填寫以下名詞解釋,再去 Google 看看你的描述是否吻合:

1. 營業稅

2. 營業所得稅

3. 海外所得就源扣繳

4. 營業登記

5. 稅籍登記

6. 統一編號

7. 統一發票

8. 代收代付

9. 分公司

10. 代理商

11. 一買一賣

為什麼用信用卡刷臉書廣告費會有事?

我知道信用卡很方便,但信用卡只是支付工具的其中一種,無論你是用電匯、信用卡還是各種 Pay,都是把錢支付到海外去,各國政府為了避免匯率與物價的波動造成我國社會動盪,因此都會進一定的外匯管制,台灣以貿易立國,對於外匯只要能合理解釋、有完稅義務,都抱持開放態度。

我用信用卡買臉書廣告會被抓嗎?

信用卡太方便了,個人也用、公司行號中小企業也愛用,但這就是盲點,因為信用卡只是支付工具,若是支付海外所得,一樣會產生就源扣繳的問題,這時候就會產生很多問題,譬如:我只是買個人粉絲團、我用海外信用卡、我只刷了五十元;信用卡由於記錄清楚明白,基本上逃不掉,所以:

到底要不要抓你逃稅,有兩點用來判斷,第一個是有無營利行為,第二個是國稅局是否掌握的到,因此並不是從金額大小、有無報帳、有無發票來判斷,綜合考量因素不少,用海外信用卡也有別的眉角要考慮,不一定能合法節稅,反而有可能非法逃稅因小失大。

買臉書廣告的可能稅負

假設你買了臉書廣告費 100 元,由於臉書並沒有在台灣設立分公司(不是台灣臉書公司)所以政府收不到臉書的營所稅,政府也沒有權利要台灣臉書代繳、因為它既不是代理商,也不是辦事處,更不是分公司,所以對於臉書在台灣地區的營所稅就必須採取海外所得就源扣繳,英文叫做 Withholding Tax(WHT),全世界都有類似的東西,不是台灣獨有。

依照過去法規,向臉書支付 80 元,另外 20 元代臉書繳納給政府,納稅義務人是臉書,就算未來核定退稅,這款項還是會退給臉書,沒有退還給買受人的道理;臉書可能會說:不對啊,你不是買 100 元,怎麼我只收到 80 元呢?這時候再出具 20 元的稅單給臉書,說:我有幫你繳納營所稅喔,請你另外給我20元的廣告預算;這件事情也是合理,但實務上由臉書單方面認定,不然臉書都是以收到款項做為廣告預算,這 20 元並不是臉書給你的 Bonus ,而是你幫臉書繳稅,臉書本來就該給你

說到這你可能頭頂開始冒煙了,這位自稱專業人士說幫臉書繳稅是應該的,直到最後才說臉書認可你的稅單給你等值的廣告預算也是應該的,但這就是做生意,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如果你搞清楚遊戲規則了,再來決定到底要不要跟臉書買廣告才是,而不是還沒弄清楚遊戲規則就把頭洗下去,然後才抱國稅局跟大家收紅包過年,不然有本事你應該抵制他,直到臉書足夠重視你的抗議。

難道臉書不該出面嗎?

雖然納稅義務人是臉書,但世界各國政府都不能強迫任何一間企業一定要在國內設立公司,這是臉書的商業自由,舉世皆然,聽到大家把臉書罵到祖宗十八代,他實在很冤枉;而且他雖然有納稅義務,但買受人也有完成海外所得就源扣繳申報與繳納的義務,所以在現行法規下,臉書沒有逃稅,完全站得住腳,而是各位買受人沒有完成海外所得就源扣繳申報及納稅,雖然沒有逃稅的犯意,卻有逃稅的事實;臉書就算出面,也只是作為關係人的角色,別再罵臉書了,一邊罵一邊買,感覺有點精神錯亂。

政府不是強制跨境電商繳稅嗎?

回到名詞解釋,新出爐的跨境電商繳稅是針對哪一種稅?辦理稅籍登記是為了哪一種稅?開立發票又是為了哪一種稅?弄懂了你就不會有這個疑問了。

國稅局未來會不會退稅?

當然有可能,國稅局有可能退稅,也可能重作核定加稅,就臉書的例子來說,雖然繳稅的是買受人,但納稅義務人是臉書,所以就算退稅也是退給臉書,有沒有可能退到買受人那兒呢?畢竟是臉書做了不良示範轉嫁稅額到買受人身上,當然也有可能,但這必須臉書同意,而且由臉書指定稅務代理人負責處理退稅退款,一旦代理人拿到款項再代為發放給曾幫臉書繳納就源扣繳的買受人們。

6%是怎麼回事?

海外所得就源扣繳固定都是 20%,但我相信你一定也聽過 6% 或其他數字,這其實是先設定一個淨利率30%得來的,若您是企業主,一定很清楚做 100元 的營收,不等於 100 元的利潤,還要扣掉貨物成本與行政管銷費用,因此真正淨利率可能只剩下 10% 不到,如台灣的代工產業;國稅局目前有計畫認定臉書廣告費的淨利率為 30%,以此做為海外所得就源扣繳的稅基再乘以 20% 就會是 6%;不過目前我還沒接觸到任何實務案例。

未來的努力目標?

臉書如果重視台灣市場,且台灣市場的廣告收入大到開公司對臉書有正面助益的話,臉書一定會來台灣開分公司,這樣一來就會向美商科高台灣分公司,或像是雅虎行銷一樣,開立台灣地區的發票給各位買受人,這樣一來不但有營業稅可以扣抵,也不需要進行海外所得就源扣繳,國稅局省事,買受人跟臉書都獲利,豈不妙哉? 這個誘因過去是有的,但現在這個誘因越來越小,所以如果臉書願意落地,接受台灣法規限制,大概是因為被太多人煩,也不失為好事一樁。

我還有問題怎麼辦?

台灣人不太習慣自己動手找資料,尤其文字多的地方就跳過懶得看,所以你變得一知半解、不懂裝懂,這樣是最可怕的,我就是這樣的人,所以不敢說自己很懂,剛好在兩間廣告代理商工作過,一間外商一間本土、一間臉書一間科高,六年財務經理經驗,但我依然常常需要翻資料;所以如果你還有問題,最好的方法是先蒐集資訊,一開口就能讓人感覺的到你用心做功課,這樣我會自覺慚愧努力充實自己來回答問題。

後記

臉書該改進是事實,你逃稅也是事實;政府要你依法繳稅很正常,你踢到鐵板以後就會小心翼翼、收集資訊、尊重專業、合法避稅也很正常;但一定要記得,無論是誰跟你說的資訊都不能盡信、網友也好,中小企業主也好,會計師也好,我也好,你一定要用自己的邏輯去判斷真偽,做出當下足夠好的選擇,並對自己的選擇負起全部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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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場提問:現在很多藝人代言商品,也會下臉書廣告,但是販售並不是自己處理,這樣也要繳稅嗎?

這是一個很漂亮的問題,首先你必須知道這個藝人的收入結構第一層是來自於經紀公司,還是個人工作室,或者藝人本身直接執行業務所得,接著才判斷該廣告費會由經紀公司,或個人工作室來申報,或藝人自己當作必要費用。

為什麼要這樣判斷,因為海外所得就源扣繳的扣繳義務人必須為營利事業,換句話說如果是經紀公司或個人工作室來支付廣告費,的確要扣繳。 但若是藝人本身自行刷卡,也不拿去任何一個營利事業申報,則到底可以當作執行業務所得之必要費用,還是藝人本身有營利行為必須扣繳,則還有討論的空間。 

不過我看過的實務操作都會由經紀公司或個人工作室申報,因為這樣本來就可以節稅,自然會被認定這個廣告費有營利行為,而該經紀公司或個人工作室也有扣繳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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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黛比

★ 延伸閱讀:【新手好問題】找廣告代操的合理抽成是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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