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態的創業概念:結合有限公司與合夥的「有限合夥法」

作者介紹:

本文作者是梁維珊律師,目前為成鼎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之前任職於永豐金控及永豐銀行,擔任法令遵循處律師一職,任內負責各類金融爭議的案件。成鼎律師事務所之服務範圍,涵蓋商標、醫療、家事與刑事等訴訟領域。梁律師目前在事務所內,主要負責處理商標及刑事類型之案件。

有限合夥法」在今年6月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我國將出現結合合夥與有限公司概念的新形態法人組織,對外一概以「有限合夥」為該組織之名稱,最有意思的是該組織內部成員重點區分為「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為實際經營業務之人,並且對該組織負連帶無限責任。而「有限合夥人」只是單純的投資人,僅就出資額負有限責任。該組織的業務執行,原則上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依法取決於「普通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單純為出資者的「有限合夥人」沒有執行業務的權限。

另外,這類新型態的法人組織,必須向經濟部(在直轄市者則向該管直轄市政府)申請許可後進行登記,未經登記而經營有限合夥組織者,負責人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

像這樣的新型態法人組織,非常適合以創意為主的產業,由具有創意、know-how的年輕人提出發想,再由投資人參與投資。讓投資者充分尊重創新者,也讓創新者不必擔心資金問題而可以充分發揮自己的idea,在事業體上達到雙贏的最佳狀況。

未來,本法正式施行後到底會擦出什麼火花?且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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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Vista 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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