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處可見「貓肥家潤」 是否侵犯著作權或商標權?

本文作者為智由博集,於2014年12月上線,期望以白話與生動的描述,取代生硬的法條式陳述,輕鬆看待智慧財產權與法律的時事與動態,並將智財權與法律的有效資訊,分享給需要攻擊力及保護力的每個企業,或許哪一天,它能適時的提醒你,彎起手肘防護,使出快腳攻擊。 感謝授權TeSA轉貼分享,特此鳴謝。

在網路上以獨樹一格的「何景窗字體」,配上趣味十足的文句,譬如「貓肥家潤」、「有吐司有財」、「福如愛琴海 ; 壽比少女峰」、「雞善不怕餓」等作品,讓何景窗在新一代的書法藝術中,被認定為最能帶出書法新意的創作家之一。2018年2月1日他在個人臉書發表:「貓肥家潤」被盜用的嚴重,如果將「貓肥家潤」四個字使用於商業用途,將有侵權的問題,引起了網友的討論。

筆者就討論的觀察,大家好奇的應該是「貓肥家潤」到底有什麼樣的權利可以主張?

▲ 作家何景窗前日在臉書上發文,指出自創字體被嚴重盜用。(圖/智由博集)

「貓肥家潤」在著作權上可以尋求什麼樣的保護?

 1. 經過創意再構思的詞句的「文學著作」
書法的內容可以做為「語文著作」,直覺想到的會有詩、詞、小說,但其實還有劇本、學術論述、演講等其他的語文著作。以「貓肥家潤」為例,大家可能會想,這短短的四個字也受著作權保護嗎?
著作權法對於「著作」的認定是只要符合「原創性」與「創作性」:「原創性」指的是創作人必須是無盜用或抄襲他人既有創作; 「創作性」指的是作品必須符合一定的「創作高度」。那創作高度到底要多高呢? 目前採取的認定標準是「最低創作性」也稱為「美學不歧視原則」,也就是說不將「著作品質」列入考量,只要作者有相當程度的創作精神,足以表現作品的個性或獨特性,就符合最低程度的創意,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以下有一個近期的案例可以作為參考: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電子郵件1060726b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要旨:
所詢余光中教授就「手寫有溫度 寄信有真情」等短句之抄寫,其是否有著作權或重製、改作他人著作一節
一、依著作權法第 3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即作品如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兩項要件,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所謂「原創性」係指作品由著作人自行完成,只要非抄襲或複製他人既有著作即可。而「創作性」依「美學不歧視原則」,不得將著作品質列入考量,因此,只要具有最低程度的創意,可認為作者的精神作用已達到相當程度,足以表現其個性或獨特性,即可給予保護,先予說明。


二、所詢余光中教授就「手寫有溫度 寄信有真情」等短句之抄寫,其是否有著作權或重製、改作他人著作一節,按著作權法第 9條第 1項第3 款規定,簡短之標語或名詞因不得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故上述短句文字如屬欠缺「原創性」或屬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語,則謄寫該短句就未涉及重製、改作他人著作之疑慮。


三、另所謂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 5條第 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余光中教授就「手寫有溫度 寄信有真情 余光中」等「親筆手寫」字樣,如屬前述的美術著作而符合前揭所述「原創性」及「創作性」兩項要件,則受著作權法保護,自可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就其手寫之字樣授權他人利用。惟於實際個案上該手寫內容是否屬著作?事涉具體個案認定,如發生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本於職權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根據「手寫有溫度 寄信有真情」等短句抄寫的例子,「貓肥家潤」是否符合「創作性」屬於著作權保護的「著作」,是必須透過法院認定的。

筆者的看法是,既然採「最低創作性」的標準,此外,著作權法的保護是為了文化發展為目標而鼓勵創作,因此只要在不牴觸「國家文化發展」的目的時,都應該負於創作者相應的權力,才能達到鼓勵創作、帶動國家文化發展的目標。

2. 書法創作本身的「美術著作」
書法的字體本身屬於一種「概念」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臨摹某種「字體」表達自己的內容,是不會有侵權的疑慮。有侵權疑慮的情況是,透過臨摹或其他方式重製、改作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書法創作」,這樣就可能同時對「美術著作 ㄞ書法創作本身)」以及「語文著作(書法創作的文字內容)」構成侵權。
書法創作受到侵權最近的案例就屬這樁:台灣廠商重製甚至改作,日本藝術家野村一晟設計的「翻轉字體」,製成紅包袋在東區地下街販售,被眼尖網友發現的案例。(另參:外國人的著作被盜用做成紅包袋,我國著作權法有無保障?

 

最好的智財保護方式 –申請註冊「商標權」
目前透過商標檢索並未查詢到「貓肥家潤」相關的資料,但近期將既有的詞與或「造字」申請商標,最好的例子是在花千骨與中國游泳女將傅園慧受訪時所用的「洪荒之力」。

根據每日頭條的報導,當初註冊「洪荒之力」商標的中國製酒商,「花1300元註冊「洪荒之力」商標,兩年後賣了100萬,利潤漲了769倍」,還有林書豪開始被媒體「造詞」稱為「 Linsanity 」之後,他也自行申請將 Linsanity 註冊為商標。再來是川普在推特上造的字「covfefe」瘋狂地被轉載,瑞典企業家花1萬2註冊商標

▲ Linsanity 已被註冊為商標。(圖/智由博集)

著作權雖然完成創作時即取得著作權,不像商標需要經過申請註冊,但透過商標保護這些「造字、詞」的創意構想,向來是最常見且具有效益的途徑。

一來是這是品牌名稱設計最常見的方式,最大的主因當然還是是取得商標權後的商機,而這個案例也凸顯出另一個原因,那就是不需爭執這些「造字」、「短句」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所要保護的「著作」。

只要符合商標權取得權力的要件(1)不與既有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 (2)具有識別性:可以辨識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以及不具有消極要件時,即可透過申請取得商標權。且商標的保護的範圍包括相同和近似,例如將「貓肥家潤」改成「狗肥家潤」,或者利用其他字體寫「貓肥家潤」而作為商業使用,這些情況都是有相當機會主張商標侵權的。

換句話說:

如果有位書法家以他獨特的字型,寫了「恭禧發財」,其他的人並不會因為用了「恭禧發財」四個字就侵權。但如果如出一轍的複製「字體」與「書法內容」也就是臨摹,就有可能會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的「型式」,而非及於「觀念」、「思想」,而所指的「型式」必須具有原創性、以及有創作的過程!

參考資料:
章忠信教授,著作權筆記:臨摹當代書法名家的書法,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電子郵件106072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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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黛比

★ 延伸閱讀:認識著作權:從五個基本概念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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